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250/2024-0386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无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250/2024-038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无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5-14 16:04
信息来源:
通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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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取消城镇落户限制七项举措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吸引外来人才、新市民及随迁家属落户本市,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辽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满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可持房本、购房合同(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公租廉租证明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是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可持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作证明材料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是满足合法创业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是满足城镇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持居住证或居住六个月证明材料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是符合人才落户城镇的,可凭大中专以上毕业证、职业技术资格证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六是满足直系亲属投靠类落户城镇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城镇,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七是对于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解决落户住址问题。
通辽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