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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2025年关于禁种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3-13 10:00

信息来源:

通辽禁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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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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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及其他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种子、大麻种子及其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给予奖励。

    六、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七、法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辽市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110


                                                        通辽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