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安机关户政业务“放管服”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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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目标,根据《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九十二条措施》,现制定《通辽市公安机关户政业务“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 一、户籍服务管理 1.进一步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区内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我市城镇的人口,在我市城镇居住以及举家进城落户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落户。 2.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落户我市城镇限制,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零门槛”落户我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 3.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城镇条件,具有我市市区、建制镇镇区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4.简化落户我市城镇申请程序,申请登记户口只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和符合落户条件的必要证明材料,不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畅通落户通道,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为企业用工落户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在社区居(村)委会、旗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集体户,切实解决落户住址问题。 6. 办理落户时,房屋产权证是未成年人的,如未成年人单独立户,可以立为户主,父母或监护人履行户主职责。 7.购买二手房的群众,只需凭房屋产权证(网签购房合同)即可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手续,经现房主同意后,原房主可以按非亲属关系挂靠落户。 8.申请落户的群众,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落户的,可以委托亲属、朋友、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持双方有效证件、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9.下放集体户立户办理权限至派出所,实现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属地派出所就近办理。 10.解决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问题,刑满释放回原注销地落户不具备条件的,由现居住地旗县区公安(分)局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审核后,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11.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不注销其户口。 12.对于社会福利机关收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及未办理收养证明的事实收养人员,户口登记部门利用人像比对排除漂白身份、重复户口,利用DNA鉴定排除拐卖情形后,先行登记户口并在人口系统做出存疑标识。未办理收养证明的事实收养人员将其户口登记在所在社区集体户中。 13.解决智障人员落户问题,对于长期生活在社会救助管理站的精神智障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派出所比对、排查、审核后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标注存疑标识,以后查找到亲属,认领回原籍的,按程序规定予以注销户口。 14.外来人员迁入我市及我市辖区内户籍居民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入常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15.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 “一站办”,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办理落户。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16.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除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变更外,其余变更事项办理权限全部下放至派出所办理,实现一次办。 17.实行“互联网+户政服务”,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设置网上办事大厅或通过政务网、移动终端等平台,办理户籍业务,发布户籍政策、设置业务预约、查询办理等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登录查询。 18.市局统一制定“办理常见户籍业务所需材料清单”,下发到派出所和村、嘎查(居)委会,方便群众咨询和办理。 二、身份证办理 19.严格执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制度。压缩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户籍地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限和自治区内异地身份证办证时限由60日(偏远地区90日)缩减为25日。全市户政窗口开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扫码支付功能。 20.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 “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急需用证的,当日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21. 建立特殊“绿色通道”。各户籍窗口为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孕妇、行动不便残障人士和婴幼儿设立证件办理“绿色通道”,不参与其他服务群体排队等候,享受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22.为有效应对办理业务高峰,启动高峰期紧急预案,户政窗口推出延时服务,方便返乡群众在节假日办理户政业务。 23.对偏远地区、行动不便以及孤寡老人等办证困难群体,采取预约上门采集信息和送证上门等服务。 24.实行居民身份证到期提醒和到证提醒服务,各地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和有效期满仍未办理换领手续及到证未领的群众,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领证。 25.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符合办理条件的,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经人像核对后即可直接办理,不再必需提供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证件,实现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立等可取。 26.实现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无整容、毁容等面目过大改变情形的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27.在各户政大厅、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异地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机、身份证相片采集终端设备;设置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点,方便群众24小时自助办理居民身份证。户籍窗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自助排号机。 28.在全市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设立临时身份证明办理终端,方便群众补办临时身份(乘机、车)证明,最大限度为群众节省时间,方便群众出行。 29.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为在我市工作、学习、生活,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提供申请领取居住证服务。 30.全市各户籍窗口在醒目位置、社区微信平台和派出所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群众知晓的载体上公布户籍民警预约服务电话,确保群众在非工作日办证紧急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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