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个家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应登记一个农业户口簿、一个非农业户口簿。 一般住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农村自建的房屋,单独生活并居住的可以单独立户。 二、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担任户主,但房屋产权证是未成年人员,以及居民户口簿上只有未成年人员,可以立为户主。 三、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产权证。 (二)在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三)结婚证。 四、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经离开原居住地址到别的地方常住的,按规定将户口迁入现住地或亲友处。无法将户口迁出的,本人要求单独分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在原居住地址给以分户。 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凭房屋产权证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可以单独立户办理户口簿。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不含小学、中学)、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等非直接用工单位,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外商投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新生婴儿夫妻关系落户除外)。 2、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5人以上。 七、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批。 八、 集体户要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九、集体户口成员的迁出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主动将户口迁出。 1、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2、本市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投靠的。 |